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2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1243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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