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星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4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