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星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4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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