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668號
原   告  李志成
被   告  陳廣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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