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   告  林春寶
       林春雄
       瑪莉庫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
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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