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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