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2250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調偵字第3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桃交簡第二二五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被告經傳喚不到庭,本庭認須經相當之期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崔秉君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