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附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呂金山 被告乙○○
乙○○之僱用人年籍資料不詳上列被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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