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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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合法之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