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6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