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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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廖志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附表:受刑人廖志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判28次)│(判7次)│├─────────┼────────┼────────┼────────┤│犯罪日期│103.10.06│103.07.01~│103.07.29~││││103.10.04(28次)│103.08.25(7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21號│偵字第26312號│偵字第2631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405號│405號│40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8日│104年4月28日│104年4月28日│├─┼───────┼────────┼────────┼────────┤││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405號│2176號│21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28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578號(編號│││執字第7550號(羈│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刑期│││押103.10.8-│105.4.8-122.12.7)│││103.12.22,刑期││││105.2.23-105.4.7││││)││└─────────┴────────┴─────────────────┘附表:受刑人廖志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10.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2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實││40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判││21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578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刑期105.4.8-12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