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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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0號上訴人美學NECNO.1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泓諭 被上訴人 陳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所為民國105年度訴字第6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6年5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