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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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87號抗告人 黃信詣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黃信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前揭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