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37號債權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鐘之繼承系統表。
二、乙○○、丁○○、甲○○、丙○○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丁○○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四、債權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乙○○、丁○○、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