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29號債權人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馬自保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馬自保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為馬自保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甲○○之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馬自保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