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顏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聲請之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②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③債權相關文件影本(例如:借據、本票…等)
三、相對人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①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②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③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