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張靜琪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