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465號
原 告 陳加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建發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前經調解而不成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