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國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前因犯過失傷害罪
,經本院於97年8月22日,以97年度交易字第48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折算
1日,減刑後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並緩刑2年確定,又於民國97年間犯公共危險罪(酒
醉駕駛),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湖交簡字第143號判
決,處罰金新台幣100,000元,嗣於97年11月19日罰金繳清
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