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5號聲請人 陳逸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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