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李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安峻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李安峻、 李昀霓 、 王明濬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