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8號原告 陳松山 上列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查原告所提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未依前開規定記載,本院先後於民國102年5月9日、同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7日內,依法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要件,原告先後於102年5月16日、同年8月7日收受前開裁定,迄今猶未補正。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