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張林麗珠 原告 張禎松 原告 張雅慧 原告 張嘉芬 原告 張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羽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2,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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