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黃瀞慧 律師被告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萬8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