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扣案之大麻1包,
毛重0.344公克,淨重0.144公克,取樣0.003公克鑑驗,
驗餘淨重為0.141公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