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勞上易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上易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嘉甫
楊龍慶
黃豐標 被上訴人 林俊德
鄭村隆 張清庫 蔡政庭 鄭明賢 利展峯 黃志宏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張嘉甫、楊龍慶、黃豐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之聲明及陳述、不爭執事項與爭點、本院認定之事實與理由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均引用之。
二、張嘉甫、楊龍慶、黃豐標(下稱張嘉甫等3人)於本院主張稱:二班制值夜時仍需負擔與日班相同之工作任務,並非處於如同下班之休息時間狀態,且值夜期間仍受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指揮監督,性質上仍屬工作時間,故二班制值夜所領取之夜點費(下稱值夜夜點費)仍具勞務對價性而屬工資,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等語。
三、中油公司於本院另辯稱:林俊德、鄭村隆、張清庫、蔡政庭、鄭明賢、利展峯、黃志宏(下稱林俊德等7人)前與中油公司簽立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已同意結清金平均工資之計算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辦理,顯見兩造就結清金不包含夜點費(下稱輪班夜點費)已有合意,林俊德等7人應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而將輪班夜點費計入工資云云。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院認兩造之上訴為無理由,除後述部分外,餘引用原判決
之記載。㈡經查,輪班夜點費、值夜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
屬法院依職權個案判斷,行政機關之解釋、內部辦法,僅有參考性質,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又參酌系爭協議書第2條同時約定:「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數計算方式,悉依據…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見原審卷第148頁至第159頁),觀諸系爭協議書內容兩造亦約定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是以,行政院所規定國營事業管理法令,亦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以勞基法規定為據,始符合規範之意旨。另國營事業因管理需求目的所制定之法律,與勞基法係就勞動條件之規範目的而制定之法律,兩者間並不具有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亦無優先適用國營事業因管理需求目的所制定之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則中油公司執此抗辯輪班夜點費不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並無依據。而輪班夜點費屬勞基法規定之工資,業經原判決認定,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引用之,已如前述,則中油公司於給付結清年資之舊制年資退休金時,既未將輪班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即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依系爭協議書亦應依勞基法規定,補給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之差額退休金,故中油公司此部分抗辯,洵屬無據。從而此部分原判決認定輪班夜點費自屬工資之一部分,乃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並無違誤。
㈢再者,按監視性、斷續性工作係指依其工作內容係屬待命戒
備留意,而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即其判斷工作內容是否屬監視性、斷續性工作,應依其工作性質是否係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標準判斷之,亦即若工作屬上開性質者,即非屬加班而應屬值班之性質。張嘉甫等3人值夜工作與加油站營業時間之工作內容不同,例外可能需處理之事務,又屬勞工勞費較小、無須持續密集提出勞務,足認值夜僅係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之性質,即非正常上班工作之延伸,純為監視性、斷續性工作,與加班之情形有別,僅為值班性質,業據原審論述綦詳。至勞動部110年11月1日新聞稿所稱: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時間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係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函釋,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尚難據此為有利於張嘉甫等3人之認定。是以,值夜夜點費並非屬工資範疇,自不得列入勞基法所定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除張嘉甫等3人所主張之值夜夜點費部分,並非正常上班工作之延伸,純為監視性、斷續性之值班而經中油公司發給之津貼非屬工資,不得計入外,其餘林俊德等7人領取之輪班夜點費部分,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項、第84條之2,及廢止前之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規定,訴請中油公司給付各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4至編號10「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編號4至編號10「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並無違誤,中油公司、張嘉甫等3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