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40號
原   告 黃 玉美祥和 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
被   告  謝祥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年9月承攬被告新辦公室裝潢設計工
作(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原告設計監造前開辦公室之地板
、天花板、隔間,被告則應給付原告首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尾款10萬元,總報酬20萬元(下稱系爭契約)。詎原
告已完成設計圖稿,並將圖檔交付被告,被告卻未依約給付
首款,爰請求被告依系爭契約給付上開室內設計工作首款10
萬元等語,惟被告否認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依上說明,原
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
四、按承攬契約雖屬諾成、不要式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
必要,然雙方仍需就承攬契約之內容有一定之認識,並對契
約必要之點相互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承攬契約。原告固
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電子信件紀錄、系爭工程平面圖
等件為證,惟觀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略以:2018/09/19(祥
和即原告)今天電詢揚帆冷氣……可安排時間現場評估,會
有確切的建議方案。陸續評估消防及電源線路等;( 元欣
被告)整個進度應該是看能在11月底能完成。因為我們要交
屋還原8樓屋主;8樓也要整理。(祥和)11月底是期望的
理想目標。2018/10/13(元欣):您看看這樣方式是否行;
我們想用專業加速一下進度,不然可能會趕不上我們房屋到
期。冷氣、水電、消防、您圖出來了後,我找人來估價及設
計相關圖,這樣分工可能會快一些;(祥和)大方向和原則
大致是一致的,預訂下週能完成冷氣、水電、消防等的第一
階段規劃;(元欣)預訂下週能完成冷氣、水電、消防等的
第一階段規劃,所以您提出之規劃若第一階要一週,那應該
要到22那週才會提出相關規劃,所以要到22-27也就是月底
了喔!有可能提早第一階段,然後提早規劃提出嗎?因為還
會因為成本或作法再耗時間喔;(祥和)若能順利做好第一
階段的規劃,完成時間將可以提早些。第一階段的基礎工程
,仍有賴於三大項的專業專項,這裡提出的還不是專門專業
的施工圖,而較像是業主理想中的預想圖,請三大項的專業
廠商依照期望的預想圖去施作和完成;2018/10/19(元欣
)我們目前依上次談的方式,下星期三您提出初步規劃與初
步報價預算及建議做法方案,我們趕快討論一次,先大架構
定案,如此才能有進度,不然沒個階段都是讓人與預期不相
同,必須再做調整!時間久拉長了!2018/10/25(元欣)
剛剛看到您資料,感覺有點擔心,因為這些都是簡易圖示,
有些圖還要修正,如水電圖、消防圖、開關座位都不正確,
擔心進度,您若要規劃及報價出來,不知要多久時間,加上
天花板如何設計隔間等,就是我先前提的7大項規劃及初步
報價;2018/10/26(元欣)我想這樣好嗎,您要多久才能
整理好初步規劃及初步報價,然後我們大家談一次您的規劃
,看看要如何調整或修正!然後就可以定案,後續就可以趕
快進行!因為您的規劃設計會因為成本或預算需要修正,若
您規劃沒配者報價是沒有辦法決定要不要做或如何修正;20
18/10/28(元欣)想說完成平面圖應該可以來一趟說明一
下您設計初步報價對吧!下週三前可以嗎?若不行,我可能
沒法再等下去了;2018/11/03(元欣)想跟你說明一下,下
週您務必要把整體規劃及報價一同給我們隔間方式、半牆、
牆壁及柱子規劃……包含整體概括大架構,不是只有幾張平
面隔間圖,我們沒法感覺及感受到您的設計,嚴格說起來9
月底10月初我們整體架構含座位都出來,只是您這邊設計進
度我們除看到一些平面圖,其中消防插座簡圖這兩份嚴格說
起來是沒用的,因為不是經過您真的幫我們設計考量,我必
須自己重新想過依隔間重新畫過,實話您上週五來也只是把
平面圖印出給我,並沒有提出您整體設計與想法……因為只
有平面圖沒整體規劃想法給我們根本沒法想像……原本希望
您幫幫我們設計,給我們幾個選擇方案加速進度,哪就失去
當初我們談請您設計加監工意義;一個設計案應該是要提出
整體規劃書,載明設計成本……只有幾張平面圖那不是設計
……若下週您沒提出整體規劃細節與預算,或是您提案不是
完整,我們真的可能不考慮由您承接設計我們辦公室設計案
;2018/11/09(元欣)我想要付訂金沒問題,若案件繼續
進行也是應該的,但我們可以這樣做嗎?很早就想付您訂金
,但因為您這邊進度……目前除您給我平面圖外,沒有相關
設計規劃文件。預付款可以這樣處理嗎?第一方案,您交付
整體設計及預算書,我們支付8萬設計尾款,監工費用與施
工一起再支付費用。第二方案,您通知還需要時間才有完整
規劃書,但您有處理一些平面圖,我們暫停設計,正式洽談
以交通費方式支付您1萬元顧問費。麻煩您給我回復……不
管是哪個方案,等您確認喔!2018/11/12(元欣)我們決定
暫停您的設計案,主要原因是您遲遲無法交付給我整體設計
規劃,從我們9月份中旬洽談開始至11月11日,至少有一個
月給您完整整停規劃時間,但至今我們仍未收到完整規劃與
預算報價,我們時間真的來不及再等下去……再拖下去我們
一定無法1月完成搬家事宜等語(本院卷第8頁、第13至19
頁)。
五、相互勾稽被告提出其繪製之系爭工程設計規劃平面手稿、原
告提案報價單副本、被告與訴外人即原告胞姐 黃玉霞 之LINE
對話紀錄略以:(被告)我有一點擔心玉美沒辦法HOLD住我
們設計案喔……我一直感覺不到整體規劃設計的VIEW,她好
像提不出比較明確的做法,都還要看看……她一直沒給我看
到要如何做等語。並互核原告繪製之平面圖,及被告於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原告平面圖是依照被告提供手稿所繪製
,自行拆成多張,立面圖也是把手稿上隔間畫成立體而已,
本件是裝修,包含設計,必須等估價單確定後才會決定由何
人承包,原告給的估價單不夠清楚,也沒有設計理念,且冷
氣、電燈等位置是因為座位、隔間已經固定,固只有特定位
置可以擺放,跟設計無關。原告提供之水電、消防都不正確
,僅為簡易設計圖,伊從來沒有拿過原告套圖,只有拿到簡
易圖,伊只有8張平面圖等語。就此原告亦當庭自陳:被告
本身就會製圖,手稿確實是他畫的,我只是幫他完稿等語(
本院卷第34至44頁、第54、55頁、第60至61頁、第80頁正反
面、第82頁)。衡情系爭工程為263坪辦公室裝潢設計工程
,並非小型裝修工程,依一般契約交易習慣,雙方為保障權
益,通常會就工程細項、進度、付款金額及方式等細節詳加
商討確認後,始訂定契約。原告雖有繪製系爭工程平面圖,
並提供簡易估價單,惟該平面圖乃係原告依被告手稿所繪製
,用以說明系爭工程各區域之尺寸配置,及水電、樑柱、消
防器等分布,並方便原告向被告解說施工規劃,應屬原告締
約前之準備工作。又系爭工程既屬裝潢設計工程,且被告於
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一再促請原告提出設計方案及整體規劃
,並予以報價,顯見被告所側重關心者乃原告欲設計之風格
是否與被告理念有所扞格,是否有調整空間,報價是否合理
,施工材質如何選用等重要之點,而原告經被告催促提案,
卻遲未提出設計方案及規劃說明,自難認兩造已就系爭工程
大致設計架構、裝潢進度、工程預算、完工時間等契約必要
之點合意磋商,並相互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承攬契約。被告
辯稱原告未具體報價並提供完整提案,被告因而未選用原告
設計方案,故未成立承攬契約,僅支付原告洽談交通費等語
,核與常情相符,,應屬可採。至原告是否於兩造商討過程
中提出意見,本就係原告吸引被告與之訂定契約之手段,與
兩造間是否合意成立承攬契約無涉。原告空言被告利用原告
很多設計稿,系爭辦公室之裝潢與其設計圖雷同,卻未舉證
以實其說,原告之主張,自屬無據。準此,原告主張兩造間
成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首款10萬元,洵無足
採。
六、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
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兩造間並未成立承攬契約,業據論述如前。縱認兩造間確
實存在系爭契約,惟原告係於107年11月8日向被告請求承
攬報酬首款(本院卷第79頁反面),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即109年11月11日,亦已逾2年,且經被告為時效抗辯而罹
於消滅時效,併予敘明。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
首款10萬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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