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原告 余銀妹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邱春生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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