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奕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奕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奕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確係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或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而無法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毒品大麻(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2包│││餘淨重各為0.3729公克、0.3086公克)││├──┼──────────────────┼──┤│2│研磨器(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組│├──┼──────────────────┼──┤│3│菸斗(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2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07年度偵字第7821號被告 黃奕捷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奕捷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初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臉書網站,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 陳志成 」之人,以新臺幣70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共13公克後,即非法持有之。嗣於106年10月17日上午6時50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各為0.3729公克、0.3086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無法析離之研磨器1組、菸斗2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奕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上開扣案之毒品2包、研磨器、菸斗經送驗後,檢出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000376號鑑驗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5張等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107年度毒保字第003號)、研磨器1組、菸斗2個(107年度保管字第0051號),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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