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林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銘森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4年5月30日│49,826元│MD0000000│││公司 鄭智元 │行萬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