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林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仟股│1│1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零股│1│33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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