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06號聲請人 何惠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54│├──┼──────────┼───────┼──┼──┤│0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8│├──┼──────────┼───────┼──┼──┤│0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9│├──┼──────────┼───────┼──┼──┤│000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2│├──┼──────────┼───────┼──┼──┤│000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000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3│├──┼──────────┼───────┼──┼──┤│0008│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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