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碧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易鳳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