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6號聲請人 趙玉珠 上列聲請人趙玉珠因與相對人 巫永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趙玉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巫永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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