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53號原告 鄧秋菊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被告 蔣慶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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