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上訴人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曾茂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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