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2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邱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徐時偉徐時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利息期間是否有記載錯誤。
二、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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