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 張宏志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告 江明聰
梁鈷本 梁火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智輿 被告 梁美麗 訴訟代理人 張良卿 被告 梁王束靜
梁丹銘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梁文斌 受告知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2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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