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原告 廖惠珠 (原告 張金全 之繼承人)
張明傑 (原告張金全之繼承人) 張哲瑞 (原告張金全之繼承人) 張曼苓 (原告張金全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 黃博淳 被告川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益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宋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王集福於民國109年1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