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原告 陳炳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趙元寧
2樓複代理人 張竫榆 律師被告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水深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勇憲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陳國衍,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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