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 詹秀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齡方┌───────────────────────────────────────────────────┐│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5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480││├──┼───────────────┼──────────────┼────┼───┼────┼───┤│000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33││├──┼───────────────┼──────────────┼────┼───┼────┼───┤│000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