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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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艶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參點壹壹零伍公克、零點伍零玖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3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3.1105公克、0.5091公克),經送驗後,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偵辦被告 許艷峰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
107年聲搜字第283號搜索票,在南投縣竹山鎮戶政事務所前,對其所有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搜索而扣得,嗣該透明結晶2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各為3.1105公克、0.509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07年7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7060056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107年度毒偵字第631號卷,第18頁)。是該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