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秋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秋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秋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即因酒後駕車遭查獲,經本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猶不知守法,明知政府誡命禁止酒後駕車,仍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已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併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2679號被告江秋福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秋福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甫於民國104年3月23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並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自104年5月28日至105年2月27日(未構成累犯)。詎待執行中仍不知悔改,自104年5月10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40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某小吃店內,飲用啤酒2瓶後,於同日下午3許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1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因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秋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檢察官鐘祖聲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