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張永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叁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96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鴻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