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劉佩嫻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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