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6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33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玖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6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