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八二號
原告宜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富
送達代收人:明業聯合法律事務所被告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王朝乾 住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