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黃燕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私立仁愛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