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宜蘭縣幸福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徐振寶
被 告 崔筱玲 不詳).
本件原告對崔筱玲提起本件訴訟部.
、
」,但經戶政系統查詢結果,並無.
所載之住所,亦查無此人,而無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5日內補正崔筱玲之身分證號、有.
所或居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