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宜蘭縣幸福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徐振寶
被   告  崔筱玲   不詳).
本件原告對崔筱玲提起本件訴訟部.

」,但經戶政系統查詢結果,並無.
所載之住所,亦查無此人,而無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5日內補正崔筱玲之身分證號、有.
所或居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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