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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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44號聲請人 王桂芳 即聲明人
王韶輝 相對人 王華賓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王華賓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王世寶 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應由王世寶之繼承人再轉繼承本件被繼承人應繼分。
二、故請提出王世寶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查報王世寶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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