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69號聲請人 黃浩崴 即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黃連輝
黃秋美 聲請人 黃雨萱 即聲明人
黃珮萱 黃稚宸 上二人共同 黃連賓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相對人 邱圓妹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邱圓妹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浩崴應補正: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黃秋美之印鑑證明,且先前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上所蓋印文須與本次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聲請人黃雨萱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黃雨萱並未於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上蓋章。
(二)故請提出經聲請人黃雨萱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須與先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三、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應補正:
(一)經查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皆未於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書上蓋章。
(二)故請提出經聲請人黃珮萱、黃稚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須與先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四、此為最後一次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五、另全體20位聲請人宜指定一位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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